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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办法

时间:2015-01-08   访问量:5104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嘉政办发【2014104号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意见》的通知精神,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,制定如下:

一、享受带薪年休假年限及天数

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
工作年限

年休假天数

1年不满10

5

10年不满20

10

20年及以上

15

国家法定休假日,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二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一)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(二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,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
(三)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四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五)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三、职工已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办法中第二条,第(二)(三)(四)(五)项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。

四、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,因工作需要未休,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年休假;因工作需要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,所在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的天数。

五、年休假的安排应尊重本人意愿;一般应在年度内集中安排,也可分段安排,但最多不超过三段。

各科室要在每年元月底前制定出职工年休假计划,经科室主任、护士长同意上报医院有关科室,经医院审核同意后,报请县卫计局审批、执行,并报县人社局备案。

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年计划休假,也不能安排调休的,应由科室征得本人,医院同意,报请县卫计局委批准取消休假计划,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,原则上不能超过本科室,单位职工总数的5%-10%以内。

六、科室和单位已安排年休假,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,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,但不足20天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单位离岗(内退、未聘)人员,不享受年休假待遇,不支付年休假工资、报酬。

七、各科室要加强各种休假制度的管理,主管职能科室严格监管,规范审批程序,进一步健全完善考勤制度。科室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,占用工作时间、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。同时,建立健全年休假公示制度、每年年初要公示科室上报休年休假计划;每季度公布一次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;每年度公示未休假人员名单,自觉接受科室和单位群众的监督。

八、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,保证职工享受到年休假,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贯彻落实;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,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,廉洁自律。接受各级主管、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九、本《办法》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1-点击下载

附件2-点击下载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元月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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